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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 to Episodes【保祿家書】迦拉達書 Ep 06 – 迦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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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迦 3:10-18天主使亞巴郎所蒙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穌內普及於萬民
10反之,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因為經上記載說:『凡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是可咒罵的。』11所以很明顯的,沒有一個人能憑法律在天主前成義,因為經上說:『義人因信德而生活。』12但是法律並非以信德為本,只說:『遵行法令的,必因此獲得生命。』13但基督由法律的咒罵中贖出了我們,為我們成了可咒罵的,因為經上記載說:『凡被懸在木架上的,是可咒罵的。』14這樣天主使亞巴郎所蒙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穌內普及於萬民,並使我們能藉着信德領受所應許的聖神。15弟兄們!就常規來說:連人的遺囑,如果是正式成立的,誰也不得廢除或增訂。16那麼,恩許是向亞巴郎和他的後裔所許諾的,並沒有說「後裔們」,好像是向許多人說的,而是向一個人,即「你的後裔」,就是指基督。17我是說:天主先前所正式立定的誓約,決不能為四百三十年以後成立的法律所廢除,以致使恩許失效。18如果承受產業是由於法律,就已不是由於恩許;但天主是由於恩許把產業賜給了亞巴郎。
❖保祿在迦3:1-9剛從正面說完了有關亞巴郎的祝福,即「那些具有信德的人,與有信德的亞巴郎同蒙祝福」(9),現在他繼續他對「因信成義」的聖經論証,轉到反面來說明這祝福,即天主如何讓基督負起法律書上的詛咒,「使亞巴郎所蒙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穌內普及於萬民」(14)。
❖「反之,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10)──這是說,誰若以為只遵守法律便可得救,這樣的人,不但不能得救,反要受到咒罵。為彰明這端道理的正確性,他引用了申27:26「不堅持這法律的話而執行的,是可咒罵的」,並用三段論法(syllogism)來推論他所引證的:
- 既然「凡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是可咒罵的」
- 但「沒有一個人能憑法律在天主前成義」
(若沒有天主寵佑的相幫,誰也不能遵守法律的一切條文,因為法律只給人指出什麼該作,什麼不該作,但不加給人遵守法律的力量);
- 所以「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
(凡依恃法律而想得救的,他便是可咒罵的,他不但尚未和天主和好,而且還因自己的過犯更招惹起天主的義怒)。
更進一步說:既然任何人(不分猶太人與外邦人),都能因信德而得救,那麼,法律有什麼作用呢?保祿認為法律只告訴人什麼是罪過,它非但不能叫人成義,反給人招來了咒罵。
❖「義人因信德而生活」(11)── 這話的意思不外是:成義的途徑不是法律,而是信德(羅3:20-31; 7:7-25)。這話是引自哈2:4「義人必因他的信賴而生活」。哈巴谷先知所說的是巴比倫攻佔聖地後,只有那些對天主仍然堅信不疑的人,才可繼續在聖地上生活。保祿在先知的話上卻加增了一層更深的意義,因為先知所說的是對天主的信實堅信不疑的結果,保祿所說的「信」卻是超性生命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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