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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廣服務中心】關心兒少保護-談兒少性剝削

【警廣服務中心】關心兒少保護-談兒少性剝削

Published 1 year,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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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許淑涵家防官

Q:為什麼我們要重視兒少性剝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主要犯罪途徑在於通訊軟體、社群軟體、各類網路平台等。隨著網路快速發展,青少年日益沉迷網路,導致網路性犯罪案件頻發,受害未成年人的數量年年上升,而且受害者的年齡層亦明顯降低。

Q: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怎麼定義兒少性剝削?
(一)幾歲算兒少?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兒童是指尚未滿12歲之人,而少年則是指年齡介於12歲至未滿18歲之間。
(二)什麼行為算性剝削?
1.使兒少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
2.利用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供人觀覽
3.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
4.使兒少坐檯陪酒、色情伴遊、伴唱、伴舞
(三)常見的兒少性剝削手法有哪些?
1. (愛的勒索寶貝變惡魔)以交往為名,索求私密照,一旦拒絕就用情感勒索
2. (利誘騙照要小心)天天噓寒問暖,讓你卸下心防,拍照送遊戲點數或禮物
3. (假解惑 真騙照) 假裝是年紀相仿的同性別男女,要互相確認發育,閨密交換私密照
4. (假打工真騙照)以打工從事內衣模特兒或桌遊伴遊名義,利誘拍照
5. (網愛詐騙處處有)利用IG、社群APP或遊戲軟體聊情色話題,用愛製造裸聊陷阱,假聊天真側錄
6. (恐嚇逼迫就範 立即報警) 耍黑道流氓,不給裸照就去學校或你家找你,或傷害你的家人
7.(任何影像都可 以截圖或側錄) 騙你開啟閱後即焚模式,對話會限時消失很安全,降低防衛心

Q:兒少較常觸犯之法條是那些?刑責多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各款之適用情形如下(未遂犯罰之):
1.嫌疑人單純僅要求或請求兒少自己拍攝性影像傳給對方:
成立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嫌疑人以其他手法(例如送手機或提供物品等)引誘兒少自行拍攝或被拍攝性影像:
構成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嫌疑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少自行拍攝或被拍攝性影像:
構成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觀諸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範目的應是依嫌疑人對被害人所施加的手段,區分為自主意願型及非自主意願型而逐漸加重處罰的刑度。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之適用情形如下:
嫌疑人散布性影像:
構成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Q:為何兒少願意交付自己的私密照?
三大類型-
利誘型 性剝削犯罪-物質、金錢等利益交換
關係型 性剝削犯罪-歸屬感、男女朋友心理和身體慾望滿足
夢想型 性剝削犯罪-自我實現 得信心 得名聲

Q:兒少如何避免自己成為性暴力事件被害人?
1.不要沉迷網路影響作息。
2.不要暴露個人資料。
3.不拍攝/傳送私密照、太過裸露的視訊及照片給任何人(網路上的戀人也一樣)。
4.不要單獨赴約。
5.不要喝別人事先準備好的飲料。
6.建立正確使用網路觀念。

Q:私密照外流怎麼辦?
1. 蒐證-要保留帳號、對話、影像、照片等證據。
2. 報警-無須獨自面對,報警制止避免更多受害者。
3. 尋求協助-向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申訴協助下架影片。
4. 檢舉對方-讓網路平台管理者進行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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