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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廣服務中心】杜絕冷酷家暴 營造溫馨家庭

【警廣服務中心】杜絕冷酷家暴 營造溫馨家庭

Published 2 years, 2 months ago
Description

☆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防治組 黃政富組長

Q:家庭暴力用詞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三、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Q: 家庭成員關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Q:家庭暴力事件保護作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
一、民事保護令聲請
二、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有效期間: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核發2週以上1個月以下) ,有效期間:得不經審理,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按案件量多寡、審理流程等,核發1個月以上) ,有效期間: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二年。

Q:保護令可聲請保護作為,經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可核發項目?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十四、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十五、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Q:家庭暴力預防及處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Q:違反保護令刑責?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核發保護令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

  1. 被害人郭女(69歲)因長期懷疑其丈夫林男(68歲)有交往密切之女性而起爭執,112年1月份兩造再發生口角,林男情緒失控持木棍毆打郭女成傷,郭女報警聲請通常保護令,並與林男分居與兒孫同住,但郭女又不忍林男獨居,倆老又想同住互相照顧,但因無法化解心結及放下身段,致衝突仍偶有發生。
  2. 夫妻(家庭成員間)因相處發生糾紛爭執,甚至肢體衝突,被害人因家醜不外揚,又聲請保護令常被誤解為刑案手段激化雙方對立,多數被害人不敢報案,反觀被害人報案,受理警方會依職權通報,警、社政會啟動家暴安全防護網服務,而相對人(施暴者)有冷靜思考空間,另保護令非刑事案件是為民事程序,如經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只要相對人遵守保護令核發事項,就不會構成刑事責任。
  3. 家保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採中立角色。目的在為案家謀取雙方交集下最大公約數的良好結果,所以是站在被害人與相對人的立場,居中「折衝樽俎(音:祖)」,降低雙方敵對、調和各自訴求,而本(學甲)分局家防官長時間進入案家關懷及約制,並與兩造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因家防官長期關懷傾聽兩造委屈獲得雙方信任,可發掘個案埋藏於心裡深處之問題,並有效讓個案抒發長久壓抑情緒,並從中分析評估兩造問題進行協調,降低衝突發生頻率,避免造成更嚴重傷害。
  4. 案經家防官1年多之服務,今(113)年5月份郭女已搬回與丈夫居住,兩造如願攜手陪伴互相扶持照顧,共營造溫馨家庭。


遇到緊急婦幼傷害案件請打110報警,如婦幼事件諮詢請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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