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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廣服務中心】性私密影像的法律議題

【警廣服務中心】性私密影像的法律議題

Published 2 years,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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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嘉義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張嘉琳副隊長

隨著新興傳播科技日新月異,人手一機的智慧型手機社會趨勢下,讓70歲老年人到國小學生都能夠熟練操作各種通訊軟體、社交軟體,上網與親友或是不熟識的陌生人接觸、交流,人際關係網絡相比於過去有了爆炸式的擴張,也發生質的變化,但這樣的變化在為大家帶來便利與新奇的同時,也隱藏了許多風險。
現在網路上可以輕易的見到許多不認識的人的裸露或性行為影像、影片,這些東西是合法的嗎,涉及那些法律議題? 如果我就是影像影片中的人,我應該如何面對處理?以下我們一起來談談性私密影像的法律議題。
 
Q1:在過去大家都認為,只有性私密影像「被散佈」,才需要納入修法。但這樣的認知,無法在受害人遭到性影像威脅、恐嚇時提供保護。近年數位性犯罪猖狂,受害人數逐年攀升。政府為有效遏止數位性暴力,在112年三讀通過那些修正法案?
A1: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為保障性侵害案件(含性影像散布案件)及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權益,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增(修)訂性暴力防制四法「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於去(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Q2:有關性暴力防制四法修法內容,規範了哪些性影像犯罪行為?相關的刑責為何?
A2:增(修)訂的性暴力防制四法規範了5大性影像犯罪行為,包含「偷(強)拍(拍照、錄影)他人性影像、分享性影像給他人、下載性影像、製造Deepfake性影像以及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而且均已提高刑責。
1、刑法第319-1條:偷拍他人性影像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319-2條:以強暴、脅迫、恐嚇拍攝他人性影像(不論拍攝者【可能為犯嫌、被害人或第三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散布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19-4條:大家是否還記得2020年小玉惡意將多位名人臉部合成到性影像的換臉色情事件(也稱Deepfake深偽事件),本條文就是規範,製作、散布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第44條: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Q3:除了剛剛所談到增修訂的法律責任外,還有哪些行為很可能不小心就觸法了?
A3:遭偷拍、散布性影像的被害人,所受傷害不亞於實體的性暴力創傷。因此別以為自己不是偷拍者或影像散布源頭,就不是加害者!下列也是幾項常見的性影像犯罪行為:
1、肉搜或揭露性影像被害人身分:如果因為好奇心使然,在網路上肉搜、求上車,或揭露性影像遭散布的被害人身分隱私等,就可能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4項規定。
2、在未取得他人的同意下,擅自拍攝、視訊截圖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即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祕密罪。
3、將私密影像向外流傳、散布,則可能構成下列幾種犯罪:
(1)妨害祕密罪:違反刑法第315條之2的加重妨害祕密罪
(2)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誹謗罪:散布私密內容,形同把他人隱密的私生活公諸於世,通常會傷害到他人名聲;若有第三者能從影像,推測得知受害者的身分,就涉及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如果是透過文字與圖畫的方式誹謗,由於傳播範圍、持續性與傷害範圍都比言語強烈,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據「一罪一罰」原則,上述犯罪可累計不同的事證刑期。舉例來說,若能證明某人在不同時間點多次分享影像,刑責也會跟著累加;或者某人持有多人性私密影像,有N位受害者願意現身,就算N次犯罪。
 
-----------引言二-----------
事實上,偷拍、散布私密照都屬違法行為,即使只是純觀看,也是鼓勵加害者的變相共犯。到底上述舉動會涉及哪些刑事責任?若不幸發現自己被偷拍,又該如何自保?一起來了解!
 
Q4:製作別人的性私密影像或影片會犯罪嗎?
A4:首先,性私密影像一般泛指私下非公開的裸露、性行為照片、影片而言。關於性私密影像製作的法律問題,我們以被拍攝的人是否滿18歲為區分,對未滿18歲的兒童少年製作性私密影像,因為法律設定兒童少年沒有完熟的心智判斷,所以不論有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是不是對方自己製作再傳送,譬如說叫未滿18歲的女朋友拍裸照傳送給自己看,或是在裸露的視訊過程中,直接截圖儲存,都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行為。如果是過程中是用違背對方意願的方式,譬如說偷拍性行為過程、用暴力或言語脅迫,刑責會有相當高程度的加重。依照兒少性剝削防制規定,製作兒童少年性私密影像,最輕的刑責是有期徒刑1年以上,最重可以到10年以上,所以請大家務必千萬不要有僥倖心態。
關於18歲以上成年人部分,如果是得到對方同意而拍攝、製作,則是屬於合法的個人行為,但如果是以竊錄方式進行,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譬如在捷運上竊錄他人裙底、私密部位,或是竊錄與情侶的性行為,這些都是常見的觸法情形。
 
Q5:張貼、傳送或販賣別人的性私密影像會犯罪嗎?
A5:網路上常見有張貼或傳送自己或別人性私密影像,目的可能是朋友之間分享、或是不當社團的取樂行為或是販賣。首先,經別人同意製作性私密影像,並不代表就可以外傳、散播。而在網路上傳送自己或別人的性私密影像,如果沒有採取適當的隔絕措施,像是在臉書社團張貼別人性私密影像短網址,供其他網友觀覽、取樂,就有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的可能。如果散布或販賣的性私密影像,可以經辨認為他人的個人資料,更有涉及不當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的刑責。針對未滿18歲的兒童少年性私密影像散布、販賣,法律也都有額外加重的罰則。大家可以注意這些行為都是公訴罪嫌,不會因被害人要不要追究而有差異,千萬不要一時自以為有趣或貪念留下不名譽的前科。
 
Q6: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不遭受性私密影像犯罪?
A6:針對這個問題,雖然我們知道有些情形是為了讓青春留下紀念,但無論你是未成年人或是成年人,面對性私密影像的製作都應該採取原則拒絕的態度,特別是這些性私密影像有傳送給他人或是由他人製作的,也就是我們無法掌握性私密影像的保管、流向的狀況下,如此才能夠從源頭遏止被害。像是實際案例中,也常見有與網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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