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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廣服務中心】路口停讓 用路更安全

【警廣服務中心】路口停讓 用路更安全

Published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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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組 黃筱寧組長

Q1:非號誌化路口行駛要領?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發生在交岔路口的交通事故約占總件數的六成,且「未依規定讓車」為常見肇事因素第一或第二名,駕駛人行經路口未留意行車路權禮讓經常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交通法規授予汽車行車之路權,駕駛人應該充分學習在不同狀況下當兩車相遇時,究竟誰先行、誰該讓誰,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行經號誌化路口,應遵照號誌指示行止,那行經非號誌化路口,則應遵守幹支道行車規範。在劃分幹支道之交岔路口中,駕駛人應優先判斷幹道與支道之關係,行駛在支道之車輛應暫停讓幹道之車輛先行。行駛於幹道的車輛至路口時,應減速慢行,確認路口交通狀況後,再通過路口。

首先應如何判斷劃分幹支道的路口?
幹道與支道是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特種閃光號誌作為劃分之依據:
1.行近交岔路口看到「閃光黃燈」(表示減速慢行)、慢標誌、慢標字時,代表行駛在幹道
2.行近交岔路口看到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讓路標誌、停車再開標誌、讓路線或停標字時,代表行駛在支道
3.若行駛至未設置交通標誌、標線或特種閃光號誌以劃分幹、支道之交岔路口,則少線道之車輛應暫停讓多線道之車輛先行。如果巧遇另一車輛也要通過該交岔路口,此時必須依據兩車之行車方向及相對位置,來決定兩車通行路權之優先順序,其原則如下:

  1. 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
  2.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3.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需轉彎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補充說明路口轉彎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情境一:對向車轉彎
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並注意路口各方向車輛動向,提高警覺,預先感知對向來車很可能未打方向燈就逕行左轉;或未行駛至道路中心即提前左轉(切西瓜)而發生事故!如對向來車左轉,而自身車輛需右轉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自身)應讓對向左轉車輛先行。
情境二:同向車轉彎
駕駛人行駛在路段上時,要注意前方(側)車輛的行駛動向,並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當行駛經過加油站、超商與停車場等的路段時,要預先感知其他同向行駛之車輛可能不依規定顯示方向燈直接變換行駛方向進入加油站、超商與停車場等,並提高警覺,保持安全距離,預作因應及應變。當機車駕駛人行駛經路口擬直行時,遇同向車輛進行左轉或右轉時,應提高警覺,預先感知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先行,預先做好應變準備。
情境三:行經非號誌化的圓環路口
路權優先順序行經無號誌的圓環路口時,要讓已進入圓環車道的車輛先行;如果行駛於多車道的圓環中,外側車道的車輛要讓內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Q2:現在行車重點一直強調車輛禮讓行穿線上行走行人,那行人任意穿越道路可以嗎? 行人如何正確穿越?
從新北市的判例談起:有民眾貪圖方便、未走行人穿越道而直接穿越道路,結果一名駕駛因當時天雨路滑、視線昏暗,閃避不及而撞上,雙雙受傷;本案因雙方過失傷害而被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後經法官檢視相關影像跡證,因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而逕自穿越道路,一般人可以期待的狀況是(信賴保護原則),行人依照斑馬線標誌穿越馬路,而車輛則須依照道路交通的規定行駛。雖然汽車行駛應於限速內應注意車前的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義務,但若行人突然然穿越車道之情況,如依一般人之反應仍可能無法立即剎車,車輛駕駛則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而發生車禍受傷,爰判決雙方皆犯過失傷害罪。
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行人穿越道路時,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並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行人若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依道交條例第 78 條第一項第三款裁處新臺幣500元罰鍰。(為提醒行人亦須守法並保護用路人安全,本條文目前交通部研議考慮提高罰鍰中)
還是要提醒用路人均需應遵守交通規則,尤其穿越路口,務必要走行人穿越道並遵守行人專用號誌;另也提醒車輛駕駛人行近路口或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並提高警覺、小心駕駛,因為保護自己也就是保護他人。

補充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Q3:剛才談的是行人的部分,那如果是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行經路口禮讓行人,如何正確通過?
駕駛人行經路口務必「慢看停」,「慢」接近路口,減慢速度;「看」隨時擺頭察看左右後方有無人車;「停」暫停,讓行穿線的行人先行。此外,路口汽機車及行人應相互尊重,行人切勿一邊過馬路、一邊滑手機,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且綠燈秒數足夠再儘速加速通過,如果燈號已經轉紅就必須在行人庇護島上暫停等待。路口因為有各方向的車輛、行人,交通相對複雜,又有視覺死角,通過路口時,唯有減速慢行,並且提高警覺,才能保障自身交通安全。

Q4: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執法標準為何?
為擺脫「行人地獄」汙名,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自6月30日起施行,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罰則加重,在這邊要特別提醒汽、機車駕駛人,如汽車前懸、機車與慢車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以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等2個要件即構成違規,將進行開單舉發。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6/30起加重處罰規定提高罰鍰至新臺幣6000元,並違規記點3點(如1年內記點滿12點將吊扣駕照2個月),及應受道安講習3小時。若是導致行人受傷、死亡將分別吊扣駕照1年及吊銷駕照,並處7,200元到3萬6,000元罰鍰。

結語:在世界各先進國家中,尊重與禮讓行人是一種駕駛習慣,在臺灣我們除推行駕駛人「行車有禮,禮讓行人」之正確停讓觀念,並落實於於日常生活外,行人也應該養成安全過馬路的交通禮儀與習慣(例如:行人過馬路前舉起手打招呼,並儘可能與駕駛人眼神相視,以提醒駕駛人停車禮讓),並於等候通過行人穿越道時在距離人行道邊緣約三步處停等即可,後退一步讓出道路空間給往來車輛,以避免與道路上通行車輛產生衝突,或是因為大型車輛(尤其是公車、貨櫃車、聯結車、砂石車等)轉彎產生的內輪差,與駕駛視野死角問題,而遭車輛後輪區域碰撞碾壓。法令已明訂路權優先順序供用路人遵行,惟有駕駛人與行人均抱持互相尊重、彼此禮讓的正確停讓觀念,才是交通更安全順暢的最佳法則。

Q5:最後還有要特別提醒聽眾朋友的嗎?
暑假到來,天氣日趨炎熱,許多民眾會利用這段時間規劃家庭出遊聚餐機會也增加。本局為了全力防堵酒駕行為,保障民眾外出安全,於暑假期間,結合全國同步取締酒後駕車工作,執行「全市同步取締酒駕」,針對各易酒駕肇事之聯外道路、餐廳、PUB、KTV 等易飲酒場所周邊熱區路段,規劃路檢及機動攔檢取締,以防杜酒駕行為,並即時防制危險駕車事件。
經統計臺南警方今年 6 月份仍取締酒後駕車 572 件,其中移送公共危險罪 301 件,顯示仍有許多民眾心存僥倖酒駕上路,這邊也再次提醒不要忽略「不自覺酒駕」,多數民眾以為喝酒當天不開車,睡醒隔天就可以駕車,但實際上隔天體內仍有殘留酒精,在宿醉狀態上路卻不自知,遭警方攔查仍會被依法送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呼氣酒測值達 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 至 2 年、吊扣該汽(機)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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